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是必须坚守的民生底线、法治红线。但现实生产生活中,仍有少数人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部分养殖户为减少损失,私自处置死因不明家畜;二道贩子低价收购、暗中倒卖牟利;个别肉品经营商户违规购进问题肉品对外销售,黑色链条隐蔽滋生,严重威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三年,我院提起公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26件37人,此类案件始于养殖户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家畜,私下对外销售,缺少检疫监管,隐蔽化较强,潜藏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下面结合一起案例,直观展示该类犯罪的现实危害:
2023年8月10日,金某某(化名)明知自家一头红白花种牛患病濒死,仍割脖放血将牛宰杀并加工处理。在未取得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金某某通过微信对外宣传,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该批牛肉,累计售出700余斤,销售金额17000余元。
吴某某(化名)于2023年8月10日从金某某处购买上述牛肉,8月13日因手部皮肤感染入院治疗,8月18日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炭疽病。
炭疽(tàn jū)是由炭疽芽孢杆菌所引起的动物源性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人类炭疽主要通过接触传播,常因肢体直接接触病畜或污染的畜产品、土壤及用具等感染。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牛肉取样固定证据并送检验检测。经某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送检涉案牛肉样品炭疽杆菌荧光PCR检测结果为核酸阳性。
该案暴露出此类犯罪的现实风险。病死、濒死牲畜未经检疫宰杀销售,极易携带致病菌,极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同时潜藏公共卫生隐患。
食品安全无小事,牟利不能踩红线。广大肉类从业者、养殖户务必守法经营,严格落实畜禽检疫、溯源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收购、屠宰、售卖病死畜禽肉。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少量售卖、私下交易不会被查处。
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民生安全法治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是危险犯,只要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本身足以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而不需要该行为已经造成法定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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