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核心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
近日,本院受理了一起涉嫌拒执罪的案件,该案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
张某某因借款纠纷被王某某起诉,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未履约,执行期间张某某通过房产抵顶、变卖获得款项,却优先偿还非判决债务,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具有优先履行义务,切勿心存侥幸,有能力偿还却优先偿还非判决债务、逃避判决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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