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不少人吐槽“执行难”。现实中不少败诉方总想着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误以为只要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就能一赖了之。但这完全是自欺欺人——刑法专门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精准打击此类行为。
近日,我院受理了两起由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借款到期后并未履约,诉至法院后刘某某身为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已被法院执行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对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执行,而虚假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案发后,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
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误以为“转移财产早于判决生效,就不算拒执”,这是典型的法律误解。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拒执罪:
像本案中要求款项转入他人账户,或是索要现金交易、用他人身份注册支付账户收支等,都属于典型的隐匿财产行为;
配偶、亲属或案外人若明知他人负有债务,仍协助转移财产、虚构交易,可能构成拒执罪共犯,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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