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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检说法 微微道来” 第53期 | 检察为农“保苗”,假种子商贩“折腰”!“扎检说法 微微道来” 第53期 | 检察为农“保苗”,假种子商贩“折腰”!
时间:2025-0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打假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危害种业安全犯罪,为种业振兴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下面通过具体案例以案示警:


案情回顾

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的种植户杨某某想种植某品牌马铃薯,通过薛某某介绍联系到了郭某某,郭某某又与被告人管某某联系,并帮助杨某某在管某某处购买某品牌种薯,随即管某某以加工淀粉用马铃薯31.24吨冒充某品牌种子销售给杨某某,销售价格为每吨4000元钱,销售总价为124960元,杨某某在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种植后均未发芽。


经扎鲁特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造成马铃薯田间不出苗的原因是种薯块所有芽眼均未发芽所致。



扎鲁特旗检察院对这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以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法向扎鲁特旗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管某某最终被扎鲁特旗法院依法判处销售伪劣种子罪。


检察官说法

销售伪劣种子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以商品薯冒充种薯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通过肉眼观察予以判断,往往在种子发芽率低、农作物收成欠佳时才被发现,危害后果已经形成并且难以补救,不仅会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还会扰乱种业市场秩序,甚至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和农业效益。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种子虽“小”,但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户根本利益。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不得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广大农民购买农资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索取购买凭证,不要购买拆封、散装种子。如发现购买假种子,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线索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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