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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检说法 微微道来”第40期 | “笑气”并不能让人快乐,费钱伤身又犯法
时间:2024-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扎鲁特旗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经营“笑气”(一氧化二氮气体)案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其从上家被告人闫某某处购入的一氧化二氮气体(俗称“笑气”),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内多次向王某、汤某等三十多人进行非法销售。


检察官释法说理

“笑气”学名为一氧化二氮,虽然一氧化二氮未被列为毒品,但是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虽然“笑气”不是毒品,但却跟毒品一样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大量吸食后会产生“致幻”“神志错乱”“视听功能障碍”等一系列副作用。


检察官提醒

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笑气”,做到不好奇、不尝试,也不要受暴利驱使,非法贩卖“笑气”,否则将遭受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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