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对杭卫光申请国家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听证,这是通辽市首例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听证会。

国家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公诉科案件承办人及国家赔偿案件承办人参加了听证会。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教授段立新、旗人大内司委主任贺喜格、旗政协经法委主任陈井明、自治区人大代表刘宏阁、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增志作为听证员参会。同时,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丁晓丽及各基层院控申业务分管副检察长、控申科科长应邀参加此次公开听证会。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志学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上,首先由国家赔偿请求人杭卫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随后,该院侦监科承办人、公诉科承办人分别就杭卫光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情况、一审、二审情况作了介绍和说明。
针对杭卫光申请国家赔偿案是否应予以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案件的承办人陈述案由及赔偿意见:赔偿请求人杭卫光以扎旗检察院对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也无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起诉为由,请求扎旗检察院向其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共460天的赔偿金111,458.00元。检察院决定立案办理,经审查认为杭卫光虽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裁定书中认定杭卫光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听证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集体讨论后认为不应给予杭卫光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杭卫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广斌做最后陈述,杭卫光委托代理人韩广斌重申了四点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

最后,听证员审阅听证记录并签字,主持人宣布将在法定期间内将本次听证会情况向本院检委会汇报并作出最终决定。
此次公开听证会促进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同时也是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